城镇劳动年龄内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补费政策

导语 根据黑政办发[2013]45号文件精神,基本养老保险进一步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允许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从1996年1月1日起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补费。


  一、参保补费相关政策

  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我市城镇户籍,2013年8月31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符合16周岁以上已经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费手续。原已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人员,也可以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按个体劳动者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以及在企业原缴费年限不足15年,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延续缴费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也允许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费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由人社行政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及时为其办理退休相关手续。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和已按个体劳动者办法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不享受补费政策。

  在城镇灵活就业的我省农村户籍的已参保人员(含进城务工按个体劳动者办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和外省户籍人员不执行前补政策。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仍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经本人申请,凭相关灵活就业证明材料,享受与城镇参保人员同样的延续缴费5年政策。延续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经本人同意,可按当年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到满15年,或按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办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符合此次参保补费条件且已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如果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申请人员填写封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审批表,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办理中断缴费。在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接续政策之前,参保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人社部门审批后出具证明,农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保,返还个人缴费。

  二、办理参保补费需携带的材料和办理流程

  1、携带材料

  身份证、户口原件,身份证、户口本人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的复印件2份,本人近期免冠照片3张。

  2、办理流程

  ①本人按规定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保局一楼业务大厅领取《参保登记表》和《参保审批表》,按要求用碳素笔或钢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同时,领取办理手续顺序号,并按顺序号规定时间到社保局办理参保补费手续。

  ②本人持身份证、户口原件和复印件、照片、已填写的《参保登记表》、《参保审批表》,按规定时间到市社保局二楼5、6、7号窗口进行参保条件初审,初审合格后到3、4号窗口办理存档手续,再回到5、6、7号窗口录入信息,打印《补缴通知单》。

  ③本人持《补缴通知单》,于当日或次日到地税社保局办理刷卡缴费手续(文化路1号,电话:2389902)。

  ④办理参保手续时,本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社平工资的60%或100%两个标准缴费。

  三、办理地点

  本人应携带规定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保局办理。各区户籍人员统一到市社保局办理;各县(市)户籍人员到各县(市)社保局办理。

  四、时间要求

  1、新参保人员于11月4日-12月10日到户籍所在地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

  2、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未达到退休条件人员,允许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费时携带原始缴费收据等凭证,于12月1日-12月10日到原经办地社保局办理补费手续。

  3、此参保补费政策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10日。

  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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